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陳育勝即蔡昱君之繼承人、陳奕維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使法律行為,請表明其法定代埋人為何人?並陳明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7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