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5088,2017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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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陳育勝即蔡昱君之繼承人、陳奕維即蔡昱君之繼承人係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使法律行為,請表明其法定代埋人為何人?並陳明被繼承人蔡昱君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7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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