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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 人 劉漢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及7月2日送達異議人彰化縣彰化市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惟本件異議人遲至106年10月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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