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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黃李玉鳳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振添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振賢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瑞霞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瑞滿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淑芬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超群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翔麟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雯鈺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一哲即黃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黃素鸞即黃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黃素味即黃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歲即黃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施清雲即黃豚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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