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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永宏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然債權人卻請求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算違約金,其違約金起算日早於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曹永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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