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5693,2017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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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債 權 人 簡維男
代 理 人 簡宗沛
上列債權人簡維男因與債務人曹明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維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請求金額貳拾柒萬元之債務部份,其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債權人定期催告債務人為清償,若有,請具狀釋明為何年月日?若無,其利息起算日應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曹明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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