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5913,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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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林建彰
債 務 人 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文睿

債 務 人 張文宗
債 務 人 楊紫畇

一、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楊紫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一、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二、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三、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債務人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十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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