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6034,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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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蘇佩玲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各項報酬之金額,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

二、請陳明債權人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75號扣押移轉命令,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同年7月止,已取得蘇佩玲對債務人債權金額若干?併依前開金額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息5%計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蘇期昌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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