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6034,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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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僅提出法院所核發之扣押移轉命令及寄予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尚未釋明(一)蘇佩玲對債務人每月得支領各項報酬之金額,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

及(二)債權人因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75號扣押移轉命令,自民國106年6月起至同年7月止,已取得蘇佩玲對債務人債權金額若干?併依前開金額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息(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息5%計算)。

是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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