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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87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黃雨霖
債 務 人 黃欽州
債 務 人 黃欽仁
債 務 人 黃阿菲
債 務 人 黃淑芬
兼特別代理 黃阿粧
人
債 務 人 黃阿粧
債 務 人 張素月
債 務 人 張秀釵
債 務 人 洪智傑
債 務 人 洪俊仲
債 務 人 洪政良
債 務 人 張玉蘭即王震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惠美即王震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惠姍即王震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姿惠即王震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玉蘭即王震陽之繼承人、王惠美即王震陽之繼承人、王惠姍即王震陽之繼承人、王姿惠即王震陽之繼承人於繼承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黃雨霖、黃欽州、黃欽仁、黃阿菲、黃淑芬、黃阿粧、黃阿粧、張素月、張秀釵、洪智傑、洪俊仲、洪政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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