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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黛金
債 務 人 吳麗昭
債 務 人 陳昶宏即陳和家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妤蕙即陳和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昶宏、陳妤蕙在繼承陳和家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陳黛金、吳麗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陳黛金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 麗昭、第三人陳和家(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74,928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陳黛金自民國105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0,38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 查債務人吳麗昭(兼連帶保證人)、陳昶宏、陳妤蕙、 陳黛金(兼借款人)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陳和家(歿)之法 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 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 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吳麗昭(兼連帶保證人) 、陳昶宏、陳妤蕙、陳黛金(兼借款人)應對第三人(被 繼承人)陳和家(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 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陳昶宏、陳妤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黛金、吳麗昭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50,387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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