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6529,2017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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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
異 議 人 劉漢倫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6年8月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06年10月5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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