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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上列債權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與債務人SUPRIYATUN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欄陳述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面額為新臺幣60,735元,然經查所附本票影本,其上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0,720元,此究為聲請狀誤載?抑或為所附本票影本有誤?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SUPRIYATUN(護照號碼:M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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