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6566,2017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余耀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首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憲章」,然狀尾則為「李文明」,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耀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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