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6594,2017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債 務 人 梁美月

一、債務人梁美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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