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富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強」字與戶籍謄本所載「强」字不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