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8024,2017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盧忠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另約定如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或還本付息時,應依未償還本金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或違約狀態消除後應回復依原約定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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