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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
債 權 人 葉泉夆
上列債權人葉泉夆因與債務人葉永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
泉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130萬,於補充理由狀請求之本金為137萬,請說明正確之本金為何?請求之本金如為137萬,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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