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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
債 權 人 丁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瀗益
上列債權人丁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金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相關證明及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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