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催,159,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孟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新剛機電自動控制行之現任負責人為何人?(經查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該公司之負責人為「袁明隆」,然聲請狀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所載皆為「陳美麗」)如有誤載,請向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陳報更正副本到院,並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