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催,387,201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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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科宏即林吉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林科宏即林吉華之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股票,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5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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