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執消債更,16,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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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昀蓁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關 係 人
即 保證 人 蔡釆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及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昀蓁聲請更生,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共計1人),命債權人於文到8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8日收受本院通知後,迄今未向本院確答是否同意,則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

本件債權人僅1人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債權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原則上應予認可,此觀本條例第63條之立法理由自明。

又本件更生方案已延長為現行法原則最長清償期限6年,本院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亦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債務人另提出由婆婆蔡釆樺擔任保證人,以擔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第三人蔡釆樺已提出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切結書一紙,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建物謄本釋明其為有資力之人。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故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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