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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邱大維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大維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6年6月30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附卷可憑。
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之自小客車,由本院依動產執行程序拍賣後分配;
編號2-5存款部分,由本院分配;
編號6-11之股票部分由本院委託變賣後分配。
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上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均無為反對之陳述。
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
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
│編號│ 財產名稱 │ 財產現況 │ 處分情形(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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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659-LW自小客車 │廠牌:本田、出廠年月:│55,000元 │
│ │ │2004年、排氣量1998C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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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銀行城東分行存款 │792元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3 │員林市農會存款 │3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1,344元 │
│ 4 │合作金庫彰化分行存款 │323元 │ │
│ │(0000-000-000000) │ │ │
├──┼────────────┼───────────┤ │
│ 5 │和美中寮郵局存款 │226元 │ │
│ │(0000000-0000000) │ │ │
├──┼────────────┼───────────┼───────────┤
│ 6 │華夏股票(代號:1305) │230股 │7,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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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光寶科股票(代號:2301)│183股及現金股利2,977元│10,1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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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國泰金(代號:2882) │179股及現金股利3,160元│12,0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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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正道股票(代號:1506) │24股 │4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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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南僑股票(代號:1702) │57股及現金股利12元 │3,525元 │
│ │ ├───────────┼───────────┤
│ │ │實體股票261股 │15,384元 │
├──┼────────────┼───────────┼───────────┤
│ 11 │炎州股票(代號:1715) │3股 │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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