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執消債清,18,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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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曹差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所謂最後分配完結,係指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分配完畢或依本條例第118條第3款規定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曹差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2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

再查,聲請人名下之財產有:㈠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

㈡大城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溪湖分行存款計新台幣(下同)1,143元。

前開㈠之不動產,由本院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拍賣4次,未拍定每次減價百分之20,4次未拍定,則發還債務人;

前開㈡之存款,經債務人解繳至本院,於可供分配時逕分配予債權人。

復經函知債權人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無為反對之陳述。

三、前開㈠之土地,因經4次拍賣未拍定,應予返還債務人,其餘財產已變價完畢,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

本件尚查無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未經變賣分配,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

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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