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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紀雅芬
相 對 人 李長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長林為擔保債務,分別於民國83年6月2日、90年5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分別自83年5月30日至113年5月29日、90年5月23日起至120年5月23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該農民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
然自95年1月19日起,聲請人奉財政部核准受讓原抵押權人中國農民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故彰化縣芬園鄉農會對債務人所有之貸款債權暨抵押權亦隨同移轉至聲請人銀行,並經登記在案。
㈡又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100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4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0年7月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陸續於100年7月11日起至106年5月25日止向聲請人借款,簽訂借款契約書及借據等,其借款金額及借款期間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給付,則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詎料相對人僅攤還部分本息,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7,475,511元及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㈡字第09585003780號函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1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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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6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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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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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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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山腳 │92-3 │ │00 │00 │9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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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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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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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186 │彰化縣彰化市山│彰化縣彰化市牛│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49.20;二層:49.│ │全部 │ │
│ │ │中街81巷156號 │稠子段山腳小段│造,住家用 │20;三層:49.20;合計 │ │ │ │
│ │ │ │92-3地號 │ │:147.6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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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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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 │ 現欠本金 │ 借款期間 │ 備註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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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49,910元 │ 184,519元 │100年7月11日起至│借款人李長林 │
│ │ │ │120年7月11日止 │一般保證人陳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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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630,000元 │1,956,721元 │100年7月11日起至│借款人李長林 │
│ │ │ │120年7月11日止 │一般保證人陳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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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300,000元 │3,095,822元 │106年3月17日起至│借款人李長林 │
│ │ │ │111年3月17日止 │連帶保證人陳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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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00,000元 │ 486,071元 │106年5月25日起至│借款人李長林 │
│ │ │ │112年5月25日止 │連帶保證人陳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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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800,000元 │1,752,378元 │106年5月25日起至│借款人李長林 │
│ │ │ │112年5月25日止 │連帶保證人陳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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