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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盧中平
相 對 人 鐘木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鐘木根於民國105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並於同日簽發同額、到期日105年10月5日之本票1紙,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清償日期105年10月5日,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05年7月4日所立借款契約書發生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屆期不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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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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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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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溪州鄉 │八德 │ │307 │建│00 │04 │36.00 │9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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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溪州鄉 │八德 │ │310 │建│00 │09 │19.00 │1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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