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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洪秋香
上列聲請人洪秋香因與相對人張依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洪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1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資料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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