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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黃傳灝
上列聲請人黃傳灝因與相對人姚泰楠之全體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黃傳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請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係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惟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未就清償日期為約定,是請提出清償期業已屆至之文件影本。
四、被繼承人姚泰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姚泰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五、請依前開資料更正本件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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