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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慶輝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在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登記次序23、24所有權個人全部)、同段156-20地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43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均應揭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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