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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劉文鎮
上列聲請人劉文鎮因與相對人蔡文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文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743-5地號、743-16地號、743-2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蔡文勝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請更正本件聲請標的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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