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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劉文鎮
上列聲請人劉文鎮因與相對人蔡文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劉文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坐落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3)之最新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應揭示)。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抵押借款之清償日為何日?並說明其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主張所擔保者為票據債權,因所提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說明該本票有無向發票人即相對人蔡文勝為現實上之付款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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