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拍,197,2018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高新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振昇工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新電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4張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如已提示,係於何年月日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