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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顏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不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如下所述文件:⑴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次序3)之最新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應揭示)。
⑵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如借款契約等),以明該債權是否有於擔保範圍內。
⑶關係人即債務人秀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擔保債務之清償日期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件抵押權登記記載,清償日期係依各個契約約定)。
四、按受讓抵押權後,須經登記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請具狀說明本件抵押權是否己辦理變更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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