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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郭茂忠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少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標的即彰化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09建號建物之全部最新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聲請理由內載系爭借款到期日變更為106年10月7日,惟所提出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似僅就借款金額、利率為變更,與前述狀載內容不符,請補充補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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