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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葉烘禎
上列聲請人葉烘禎因與相對人蔡金柱等三十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葉烘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榮德、蔡量約已歿,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蔡榮德、蔡量約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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