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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春紡
聲 請 人 何芳祥
聲 請 人 謝亞蓁
上列聲請人陳春紡等三人因與相對人趙學超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春紡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清償期已屆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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