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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吳胤勳
上列聲請人吳胤勳因與相對人李國源律師即尤彩珠之遺產管理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胤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57建號建物之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債權讓與通知書之證明文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三、債務人吳金一業已死亡,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吳金一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吳金一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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