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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972號
聲 請 人 黃裕峰
上列聲請人黃裕峰因與相對人巫毅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裕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因此,執票人或發票人不同,即非同一本票裁定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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