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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蔡雅惠
相 對 人 陳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05年3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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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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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新 臺 幣 ) │ │ (即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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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2月4日 │100,000元 │ 50,000元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15日 │810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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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2月4日 │177,000元 │ 177,000元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15日 │8105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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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2月4日 │43,000元 │ 43,000元 │105年3月15日 │105年3月15日 │810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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