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49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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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童玲蘭
上列聲請人童玲蘭因與相對人王予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童
玲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本票12紙(票號:CH346103、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CH478617、WG0000000、WG0000000、CH592178、CH346110、CH346107)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12紙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予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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