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54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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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LACANILAO LYRRA MARIE SIOSON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件請求金額高於票面金額)

二、因系爭本票到期日為106年4月10日,而利息起算日為106年2月23日,其利息起算日在到期日之前,依法不合,是請審酌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LACANILAO LYRRAMARIE SIOSON(護照號碼:EB0000000號)其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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