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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072號
抗 告 人 蕭柏媚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間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序;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提起抗告,未據繳抗告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13日命抗告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上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費。
揆諸首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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