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許銀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鐘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業於106年11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