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繼,546,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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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施怡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106年5月15日補正,而該通知業於106年5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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