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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林清凉
相 對 人 邱政沼
江陳素梅
巫張月珠
邱江錢
邱滄沛
邱基滄
邱創堅
邱垂宗
江松達
邱創露
邱鎮夫
黃勝淑
邱倉智
邱世揚
邱劉戎
邱垂聖
邱弘塲
吳建忠
陳呈祥
邱創建
邱武夫
邱創報
詹益新
邱聖元
邱垂勳
邱橋益
邱崇訓
陳正勳(即陳清享)
陳邱素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邱德成之遺產
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合併後應有部分欄」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又聲請人前於上開訴訟程序支付之訴訟費用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232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金額在案,今聲請人具狀陳稱尚有如下列計算書所示費用漏未於前案陳報,爰聲請就此部分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併提出地政規費收據聯單影本到院。
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費用計算書所示。
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
│地政規費 │33,750 │林清凉 │
│(103.2.12│ │ │
│繳納) │ │ │
├─────┴─────────┴─────┤
│合計:33,750元 │
└─────────────────────┘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 │應負擔之│應賠償│
│ │ │比例 │訴訟費用│林清凉│
│ │ │ │額(新臺│之金額│
│ │ │ │幣/元) │(新臺│
│ │ │ │ │幣/元 │
│ │ │ │ │) │
├─┼────┼───────┼────┼───┤
│1 │邱德成 │45708/548485 │2,813 │2,813 │
├─┼────┼───────┼────┼───┤
│2 │詹益新 │22283/548485 │1,370 │1,370 │
├─┼────┼───────┼────┼───┤
│3 │邱倉智 │15236/548485 │937 │937 │
├─┼────┼───────┼────┼───┤
│4 │邱鎮夫 │11086/548485 │683 │683 │
├─┼────┼───────┼────┼───┤
│5 │邱崇訓 │15236/548485 │938 │938 │
├─┼────┼───────┼────┼───┤
│6 │邱武夫 │18283/548485 │1,125 │1,125 │
├─┼────┼───────┼────┼───┤
│7 │邱垂聖 │10764/548485 │663 │663 │
├─┼────┼───────┼────┼───┤
│8 │邱弘塲 │17140/548485 │1,055 │1,055 │
├─┼────┼───────┼────┼───┤
│9 │邱創堅 │25430/548485 │1,564 │1,564 │
├─┼────┼───────┼────┼───┤
│10│邱垂勳 │9970/548485 │614 │614 │
├─┼────┼───────┼────┼───┤
│11│邱創報 │115860/548485 │7,129 │7,129 │
├─┼────┼───────┼────┼───┤
│12│邱垂宗 │17700/548485 │1,089 │1,089 │
├─┼────┼───────┼────┼───┤
│13│邱創建 │6856/548485 │422 │422 │
├─┼────┼───────┼────┼───┤
│14│陳呈祥 │5391/548485 │332 │332 │
├─┼────┼───────┼────┼───┤
│15│吳建忠 │6475/548485 │399 │399 │
├─┼────┼───────┼────┼───┤
│16│黃勝淑 │5596/548485 │345 │345 │
├─┼────┼───────┼────┼───┤
│17│邱橋益 │3268/548485 │202 │202 │
├─┼────┼───────┼────┼───┤
│18│邱創露 │7730/548485 │476 │476 │
├─┼────┼───────┼────┼───┤
│19│邱政沼 │2387/548485 │147 │147 │
├─┼────┼───────┼────┼───┤
│20│江陳素梅│7384/548485 │455 │455 │
├─┼────┼───────┼────┼───┤
│21│江松達 │6364/548485 │392 │392 │
├─┼────┼───────┼────┼───┤
│22│邱世揚 │11085/548485 │683 │683 │
├─┼────┼───────┼────┼───┤
│23│巫張月珠│10666/548485 │657 │657 │
├─┼────┼───────┼────┼───┤
│24│陳邱素蕊│22386/548485 │1,377 │1,377 │
├─┼────┼───────┼────┼───┤
│25│陳正勳 │22386/548485 │1,377 │1,377 │
├─┼────┼───────┼────┼───┤
│26│邱江錢 │6547/548485 │403 │403 │
├─┼────┼───────┼────┼───┤
│27│邱滄沛 │11006/548485 │677 │677 │
├─┼────┼───────┼────┼───┤
│28│邱劉戎 │11085/548485 │683 │683 │
├─┼────┼───────┼────┼───┤
│29│邱基滄 │13187/548485 │811 │811 │
├─┼────┼───────┼────┼───┤
│30│邱聖元 │6856/548485 │422 │422 │
├─┼────┼───────┼────┼───┤
│31│林清凉 │57134/548485 │3510 │ ---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
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33,75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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