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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賴耀區
相 對 人 陳昭箕
陳賴㓜
陳錫賢
陳錫輝
陳錫斌
陳美惠
陳東樑
陳東杉
陳東閔
陳金福
陳博翊
陳俊彬
陳蕭作琴
陳天鑫
陳天賦
周明順
陳松堃
陳銘輝
陳盛益
陳盛裕
陳怡位
黃敏華
黃敏盛
黃敏福
黃敏智
黃志成
黃敏貴
陳彥豪
陳昱均
陳建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負擔,全案業已確定,聲請人爰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併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地政規費收據聯單(均影本)等件到院。
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等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
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之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
├─────┼─────────┼─────┤
│一審裁判費│7,930 │賴耀區 │
├─────┼─────────┼─────┤
│地政規費 │9,750 │賴耀區 │
│(104.7.27 │ │ │
│繳納) │ │ │
├─────┼─────────┼─────┤
│地政規費 │1,600 │賴耀區 │
│(104.7.27 │ │ │
│繳納) │ │ │
├─────┼─────────┼─────┤
│地政規費 │14,550 │賴耀區 │
│(105.2.25 │ │ │
│繳納) │ │ │
├─────┴─────────┴─────┤
│合計:33,830元 │
└─────────────────────┘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賠償賴耀區之金│
│ │ │ │額(新臺幣/元) │額(新臺幣/元) │
├──┼─────┼────────┼────────┼────────┤
│1 │賴耀區 │145367/0000000 │2,633 │ --- │
├──┼─────┼────────┼────────┼────────┤
│2 │陳昭箕 │93417/0000000 │1,692 │1,692 │
├──┼─────┼────────┼────────┼────────┤
│3 │陳高梅 │182374/0000000 │3,303 │3,303 │
│ │(陳賴㓜)│ │ │ │
├──┼─────┼────────┼────────┼────────┤
│4 │陳東樑 │125515/0000000 │2,273 │2,273 │
├──┼─────┼────────┼────────┼────────┤
│5 │陳東杉 │60381/0000000 │1,094 │1,094 │
├──┼─────┼────────┼────────┼────────┤
│6 │陳東閔 │60933/0000000 │1,103 │1,103 │
├──┼─────┼────────┼────────┼────────┤
│7 │陳金福 │255000/0000000 │4,617 │4,617 │
├──┼─────┼────────┼────────┼────────┤
│8 │陳博翊 │182247/0000000 │3,300 │3,300 │
├──┼─────┼────────┼────────┼────────┤
│9 │陳俊彬 │144595/0000000 │2,618 │2,618 │
├──┼─────┼────────┼────────┼────────┤
│10 │陳蕭作琴 │32554/0000000 │589 │589 │
├──┼─────┼────────┼────────┼────────┤
│11 │陳天鑫 │32554/0000000 │589 │589 │
├──┼─────┼────────┼────────┼────────┤
│12 │陳天賦 │32554/0000000 │589 │589 │
├──┼─────┼────────┼────────┼────────┤
│13 │周明順 │204167/0000000 │3,697 │3,697 │
├──┼─────┼────────┼────────┼────────┤
│14 │陳松堃 │234596/0000000 │4,248 │4,248 │
├──┼─────┼────────┼────────┼────────┤
│15 │陳銘輝 │4246/0000000 │77 │77 │
├──┼─────┼────────┼────────┼────────┤
│16 │陳盛益 │4246/0000000 │77 │77 │
├──┼─────┼────────┼────────┼────────┤
│17 │陳盛裕 │4246/0000000 │77 │77 │
├──┼─────┼────────┼────────┼────────┤
│18 │陳怡位 │8492/0000000 │154 │154 │
├──┼─────┼────────┼────────┼────────┤
│19 │黃敏華 │4443/0000000 │80 │80 │
├──┼─────┼────────┼────────┼────────┤
│20 │黃敏盛 │4443/0000000 │80 │80 │
├──┼─────┼────────┼────────┼────────┤
│21 │黃敏福 │4443/0000000 │80 │80 │
├──┼─────┼────────┼────────┼────────┤
│22 │黃敏智 │4443/0000000 │80 │80 │
├──┼─────┼────────┼────────┼────────┤
│23 │黃志成 │4443/0000000 │80 │80 │
├──┼─────┼────────┼────────┼────────┤
│24 │黃敏貴 │4443/0000000 │80 │80 │
├──┼─────┼────────┼────────┼────────┤
│25 │陳彥豪 │34189/186833 │620 │620 │
│ │陳昱均 │(連帶負擔) │ │ │
│ │陳建澄 │ │ │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新臺幣(下同)33,83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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