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71號
原 告 俊銘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黎玉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11月9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喬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顯係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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