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67號
原 告 施朝凱
以上原告與被告施愛霞(IIS AISAH)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印尼文譯文。
二、被告在印尼之住所或居所,如應為受送達處所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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