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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蕭勇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原核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百薦之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張宇雄、張丞甫、李玉雲、洪樹盛、洪鳳秋、洪鳳珠、洪吉祥、洪正雄、陳敬、陳建成、馬林秀蘭、林秀琴、潘美麗、潘文芳、蕭賢、胡李真、李占春、李春花、江孟君、蕭品、蕭棋濃、李秀枝、李文結、李丞永、劉秋月、劉寶秀、劉昔、蔡陳麗惠、陳永昌、陳麗玲、陳世仁、蕭輔源、蕭輔成、曾仁和、吳賢謀、吳麗媚、黃夕晃、蕭採麗、陳董素珍、董素惠、蕭惠今、蕭靜美、蕭義學、蕭雅慧、蕭義雄、張秀玉、蕭秀碧、姚淑如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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