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續字第1號
原 告 黃嚞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黃誌華
上 一 人
參 加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楊志宏
被 告 李國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儒
被 告 黃美齡
李美幸
黃惠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記載之「新館段」,應均更正為「新舘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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