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聰乾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吳幸美
吳幸環
吳瑞瑛
吳弦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1項後段中關於「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242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1,242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